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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商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薛红刚、韩书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红刚,韩书梅,张金星,张伟业,张会军,薛宪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492号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莹,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吕考栋,公司职工。被告:薛红刚,农民。被告:韩书梅,农民。被告:张金星,农民。被告:张伟业,农民。被告:张会军,农民。被告:薛宪华,农民。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薛红刚、韩书梅、张金星、张伟业、张会军、薛宪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梁莹、吕考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红刚、韩书梅、张金星、张伟业、张会军、薛宪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薛红刚向原告借款2万元,韩书梅承诺与薛红刚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张伟业、张会军、薛宪华、张金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薛红刚于2015年1月31日偿还借款本金243.99元,2015年2月3日偿还借款本金4500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六被告均未偿还。要求张金星偿还借款本金15256.01元及利息、罚息,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4日张金星、张伟业、张会军、薛宪华、薛红刚签订联保小组联保协议一份,同日原告与张金星、张伟业、张会军、薛宪华、薛红刚签订个人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上述五人组成联保小组,对联保小组各成员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15年2月24日止在原告处的借款48万元提供最高额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为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联保小组成员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未约定保证方式。同日,薛红刚之妻韩书梅向原告出具共同承担债务承诺书,承诺对原告依据上述合同向薛红刚提供的贷款,与薛红刚共同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2014年11月12日,原告依据上述合同向薛红刚发放贷款2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11月12日至2015年1月10日,借款月利率8.63333‰。借款到期后,薛红刚于2015年1月31日偿还借款本金243.99元,2015年2月3日偿还借款本金4500元,剩余借款本息六被告均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联保小组联保协议、个人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共同承担债务承诺书、借款借据、贷款收回明细查询回单等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五被告签订的联保小组联保协议及韩书梅出具的共同承担债务承诺书,合法有效,各方均应遵守。薛红刚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返还借款、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韩书梅应与薛红刚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张伟业、张会军、薛宪华、张金星应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依法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薛红刚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薛红刚、韩书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256.01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二、被告张伟业、张会军、薛宪华、张金星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张伟业、张会军、薛宪华、张金星在承担本判决第二项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金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元,保全申请费220元,由被告薛红刚、韩书梅、张伟业、张会军、薛宪华、张金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穆人民陪审员  李玉霞人民陪审员  靖宝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郑萌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