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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齐某甲、齐某乙等与董某甲、董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甲,齐某乙,熊某,董某甲,董某乙,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416号原告齐某甲,农民。原告齐某乙,农民,系原告齐某甲父亲。原告熊某,农民,系原告齐某甲母亲。被告董某甲,农民。被告董某乙,农民,系被告董某甲父亲。被告张某,农民,系被告董某甲母亲。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韩玉增,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甲、齐某乙、熊某诉被告董某甲、董某乙、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甲、齐某乙、熊某以纠纷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董某甲、董某乙、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齐某甲、齐某乙、熊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甲、齐某乙、熊某撤回对被告董某甲、董某乙、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齐某甲、齐某乙、熊某负担。审判长  朱慧敏审判员  赵会明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 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