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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某、王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赵某甲,张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抚刑初字第5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农民。2007年11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2014年8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转监视居住。2015年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农民。2010年3月23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14年8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转监视居住。2015年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陈某某,律师。被告人赵某甲,农民。2014年8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转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甲,农民。2011年7月11日因寻衅滋事被抚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8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转取保候审。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抚检公诉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王某、赵某甲、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雪钢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秦某,被告人刘某、王某、赵某甲、张某甲及辩护人陈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抚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6日上午,秦某给在抚宁县城兴隆广源超市工地干活的赵某乙打电话询问修VCD的地址,赵某乙答复并挂断电话后,被告人刘某误以为是小姐打来的,将赵某乙的电话要去并回拨,在电话里对秦某无故辱骂,双方发生口角,随后刘某打电话给被告人王某,又纠集被告人赵某甲、张某甲乘坐刘某的汽车来到被害人秦某家门口,四人携带催泪喷射器、砍刀、镐把下车后,刘某用镐把将秦某家的防盗门玻璃砸碎,同时用催泪喷射器喷射并殴打秦某。经鉴定,秦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防盗门玻璃损失为人民币260元。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各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秦某陈述、证人张某乙证言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借故生非,纠集被告人王某、赵某甲、张某甲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王某、赵某甲、张某甲的刑事责任,并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刘某、王某、赵某甲、张某甲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犯寻衅滋事罪没有异议。主要提出,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的损失不是王某直接造成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被害人在处理与刘某的纠纷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建议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6日上午,被害人秦某给在抚宁县城兴隆广源超市工地干活的赵某乙打电话询问修VCD的地址,赵某乙答复并挂断电话后,被告人刘某误以为是小姐打来的,将赵某乙的电话要去并回拨,在电话里对秦某无故辱骂,双方发生口角。刘某打电话给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王某又纠集被告人赵某甲、张某甲,后刘某驾车与被告人王某、赵某甲、张某甲携带催泪喷射器、砍刀、镐把来到被害人秦某家门口,四人下车后,刘某用镐把将秦某家的防盗门玻璃砸碎,同时用催泪喷射器喷射并殴打秦某。经抚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秦某左侧腹壁软组织挫伤面积135.78cm2,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抚宁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防盗门玻璃损失为人民币260元。民事赔偿问题,双方已自行和解解决。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照片证实秦某的伤情及防盗门玻璃被砸的事实。2、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秦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3、抚宁县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秦某家被砸防盗门玻璃损失为人民币260元。4、被害人秦某陈述,当天上午,我给赵某乙打电话问哪有修VCD的,赵某乙告诉我后就挂了。后来赵某乙电话回拨回来,电话通了之后刘某张口就骂,刘某那时不知道是我,过一会听出来是我了,我也听出来是刘某,双方互骂。后来刘某开车到我家,下车拿镐把打我家玻璃,另三个小伙子也下来了,一人拿一把刀,刘某等人往我脸上喷东西,刘某用镐把打我左边腰上了。5、证人张某乙证言,当天看到刘某开车停到秦某家门口,刘某先拿镐把下车,其余三人也拿东西下来,刘某用镐把把秦某家防盗门的玻璃砸碎了,刘某和一个小伙子冲进秦某家了。后来看见秦某腰部被打肿了,出血了。6、证人宋某证言,当天秦某在电话里和对方骂起来了,秦某说是刘某骂他了。后来刘某带人来的,刘某和另外一个人手里拿着棍棒,我往我家南院跑,跑到南门那时听到我家后门玻璃被砸的乒乓响。我就报警去了。那些人走后我回屋看到秦某打血肿了。秦某说是刘某用棒子打的。7、证人赵某乙证言,当天秦某给他打电话问在哪能修VCD,他告诉秦某后电话就挂了。刘某就用他手机给秦某回拨过去了,当时刘某不知道那是秦某的手机号,打通之后,刘某和秦某在电话里骂起来了。8、证人杨某证言,当天赵某乙接完电话后,刘某可能以为是小姐的电话就用赵某乙手机拨回去,误会了,同对方骂起来了。9、被告人刘某供述,当天秦某给赵某乙打电话,他以为是小姐找赵某乙,怕耽误赵某乙干活,就和秦某骂起来了。他找的王某。后来他拿镐把、“辣椒水”和王某、张某甲、赵某甲一起到秦某家,他用镐把打秦某了,把秦某家防盗门的玻璃砸碎了。10、被告人王某供述,当天上午,刘某找他说回家绕一圈去,他和赵某甲上了刘某的车,在车上刘某让他跟刘某回家一趟。然后他给张某甲打的电话,接的张某甲。刘某让他找镐把,赵某甲说找不到镐把,能找到刀。赵某甲拿刀上车后,他问张某甲能找到镐把不?后张某甲让刘某开车去三里杨庄拿的两根镐把。后来刘某开车到一个房子那,一个男的在房门口站着呢,刘某停车后拿着一根镐把就奔那男子去了,那男的进屋拿了一把菜刀又出来了,他也拿了一根镐把下车,刘某把门玻璃打了,那男的又进屋了,他到跟前时闻到一股刺鼻子的味,他往回走时看见张某甲在他身后的道上站着,手里拿了把片刀,刘某喷完辣椒水后用镐把打那男的腰上了。后来刘某和那男的对骂几句他们就上车走了。11、被告人赵某甲供述,当天王某让他跟着去办点事。后来刘某开车接着他和王某,又到接的张某甲,刘某问哪有卖镐把的。张某甲说能找到。张某甲让刘某开车去三里杨村那拿了两镐把。到那家后,刘某、王某拿的镐把,他和张某甲拿刀,刘某还拿“辣椒水”着。刘某把那家门的玻璃打了,那男的拿菜刀到门口的时候,刘某对那男的喷“辣椒水”,喷完后,打那男的腰上了,然后那男的又跑屋里拿铁管出来了,就比划,然后他们就走了。12、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当晚王某给他打的电话说接他吃饭去。后刘某开车接他,当时王某和赵某甲也在车上,车后座上放两把砍刀。刘某跟他说借两根镐把。然后他们到三里杨庄以前他租房的地方取了两根镐把。他们到那家之后,刘某下车把那家门玻璃用镐把砸了,那男的拿出一把菜刀,刘某叫他和赵某甲也下车,他和赵某甲拿刀下车了,刘某用镐把打那男的腰两下,还对那男的喷了一下“辣椒水”,那男的就拿一铁管跟刘某比划,没打刘某。王某也下车拿镐把站那家门口着,没砸东西也没打人。1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证实从刘某处扣押催泪喷射器及一根镐把的事实。14、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刘某、王某被判刑及张某甲被行政处罚的事实。15、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及收条证实民事和解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因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纠集被告人王某、赵某甲、张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抚宁县人民检察院对各被告人的指控成立。综合考虑各被告人自愿认罪、民事和解及被告人刘某、王某有前科等情节,可对四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的观点,本院均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赵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五、作案工具镐把一根及催泪喷射器一瓶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石文婧人民陪审员  岳香红人民陪审员  刘永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呼健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