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韦爵欣与韦江龙、潘星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爵欣,韦江龙,潘星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04-1号申请执行人韦爵欣。被执行人韦江龙。被执行人潘星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民一初字第14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韦江龙和潘星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韦江龙和潘星佑向申请执行人韦爵欣返还借款6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和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韦江龙和潘星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韦江龙有桂A×××××号和桂A×××××号小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韦江龙所有的桂A×××××号和桂A×××××号小型汽车。二、查封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莫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