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行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邓巍诉长沙市望城区雷锋镇人民政府镇政府行政处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巍,长沙市望城区雷锋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望行初字第00048号原告邓巍,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雷锋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雷锋镇。法定代表人金胜利,镇长。行政机关负责人何铁刚,副镇长。委托代理人XX刚,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巍诉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雷锋镇人民政府镇政府行政处理一案中,因原告邓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实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邓巍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红宇审 判 员 胡 慧人民陪审员 谭 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蔚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