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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执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淄博玉环焊材有限公司与山东明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玉环焊材有限公司,山东明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李百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133-2号申请执行人:淄博玉环焊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刘继荣,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明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李百平,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百平。本院(2014)周商初字第6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明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李百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玉环焊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明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李百平将判决书确定的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查封财产已依法解封。申请执行人淄博玉环焊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4)周商初字第64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到期案款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春宝执行员  张黎明执行员  王 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翟明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