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董洪志与李晓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洪志,李晓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85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董洪志,男,1965年7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李晓波,男,1963年9月1日生,汉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董洪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承担执行费2353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晓波在银行账户内工资款至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应按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尹新忠审判员 黄克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乔 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