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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田薪与詹晓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薪,詹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田薪,住江苏省江都市。被执行人:詹晓龙,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薪与被执行人詹晓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仲裁委员会长仲调字(2014)第235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滕 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谢春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