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2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宋伟情与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伟情,张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598号原告:宋伟情,女,1980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太和县。被告:张辉,男,1983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伟情诉被告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伟情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伟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伟情撤回对被告张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伟情负担。审判员 栾夫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梅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