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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2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宋伟情与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伟情,张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598号原告:宋伟情,女,1980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太和县。被告:张辉,男,1983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伟情诉被告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伟情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伟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伟情撤回对被告张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伟情负担。审判员  栾夫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梅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