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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2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吴某丙等赡养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张某某,吴某丁,吴某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164号原告:吴某甲,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吴某乙,男,195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吴某丙,男,195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女,194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吴某丁,女,195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吴某戊,女,1966年6月出生,汉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诉被告吴某乙、吴某丙、张某某、吴某丁、吴某戊赡养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本院减收25元。审判员  林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戎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