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县执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赵丽生与钟海军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阜县执字第00418号申请执行人:赵丽生,女,汉族,现住阜新市。被执行人:钟海军,男,汉族,现住阜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阜民一终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4年8月3日前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钟海军在务欢池信用社的银行存款依法划拨贰仟壹佰伍拾元整。执行员 岳永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薄一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