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执字第0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张云与磨四军、贺艳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磨四军,贺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1203号申请执行人张云。被执行人磨四军。被执行人贺艳华。本院在执行张云与磨四军、贺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雁民初字第0297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前往西安市高新路皇家花园小区X号楼X单元X室查找被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已不在上述住址,不落不明。本院又前往西安市房屋管理与保障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磨四军、贺艳华名下有房产登记。经查,被执行磨四军在位于西安市含光路241号含光景轩小区A座X层X户有房屋一套,因该房产暂无房产证件本院已交申请执行人张云强制管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磨四军、贺艳华所有的位于东沙路东金阳小区银沙苑X幢X单元X层X号房屋一套、位于肤旋路榆林市委住宅小区X幢X号房屋一套房产等四套房产。被执行人磨四军所有的个人独资企业西安绿森林网络俱乐部,该网吧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正在执行异议审理阶段;嗣后,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发现其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本案债务,且长期未发生业务。现本院又将磨四军、贺艳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已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120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