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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02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泮玲与陈扬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泮玲,陈扬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2269号原告:泮玲。被告:陈扬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泮玲诉被告陈扬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泮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20元,减半收取12360元,由原告泮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芝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蒋丽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