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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执恢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红卫与赵亚甫、王建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卫,赵亚甫,王建国,路运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恢字第00075号申请执行人张红卫。被执行人赵亚甫。被执行人王建国。被执行人路运昌。申请执行人张红卫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05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亚甫、王建国、路运昌给付案件款12282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路运昌已向法院缴纳案件款60000元,本院依法另行扣划被执行人王建国银行存款69483元,均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1742元路运昌交付本院,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05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