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1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张某某、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588号原告李某甲。被告张某某。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张某某、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丽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海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