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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执恢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彩芹与被执行人赵红堂、赵月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彩芹,赵红堂,赵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恢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陈彩芹(身份证号码3706331968********)。被执行人赵红堂(身份证号码3706331959********)。被执行人赵月华(身份证号码3710021993********),系被执行人赵红堂婚生。上述当事人之间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期间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在其住所地村委会享有的尚未到期的收益,现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菊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志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