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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裁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彭爱军与赵永会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爱军,赵永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700号申请执行人彭爱军。被执行人赵永会。本院在执行彭爱军与赵永会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规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014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子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荆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