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执裁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彭爱军与赵永会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爱军,赵永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700号申请执行人彭爱军。被执行人赵永会。本院在执行彭爱军与赵永会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规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014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子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荆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