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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民申字第0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王红、洪裕泳等与石义松、王福喜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红,洪裕泳,石义松,王福喜,黄石市松迪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申字第013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红。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洪裕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义松。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福喜。委托代理人:石义松。一审第三人:黄石市松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环湖路**号。法定代表人:石义松,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王红、洪裕泳因与被申请人石义松、王福喜、一审第三人黄石市松迪贸易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黄石中民二终字第00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杨继辉代理审判员  王潜勇代理审判员  钟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漆昌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