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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5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与武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武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5532号原告张××,无职业。被告武一×,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尹劲松,天津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与被告武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王娜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武一×及委托代理人尹劲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武二×,双方都是初婚。婚后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打砸家里的东西,无故打骂原告及孩子,双方只要吵架被告就不让孩子上学,并且当着孩子的面殴打原告,给孩子心灵上造成了创伤,原告多次报警,也经过家人多次劝解,被告近来反而变本加厉对原告和孩子施暴。2015年5月28日原告搬出居住,自此双方开始分居。现原、被告感情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请求判令:1、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并不属实,被告不会经常发脾气,也没有无故打骂原告和孩子,双方曾经有过肢体冲突是因为当时被告的父亲、哥哥姐姐相继去世,工作不顺利,压力太大导致。双方性格都比较偏执,遇事不太冷静。没有像原告所述那样恶劣。被告没有不让孩子上学,也只因为孩子不好好上学才打过孩子一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确实报过四五次警,但都是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很轻易就报警,但事实上都不足以报警,警察来了也没有处理。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对原告呵护有加,双方都以捡废品为生,经济条件一般,但是被告也花了30000元给原告买金项链,原告的户口也从农业户口转到了天津,被告也将婚前被告名下的房子的一半赠与了原告,并且被告对原告的家庭成员非常照顾,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250000元借给了原告的妹妹。现在孩子还小,离婚会对孩子有伤害。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武二×,双方均系初婚。原告认为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打砸家里的东西,无故打骂原告及孩子,不让孩子上学,并且当着孩子的面殴打原告,原告多次报警,也经过家人多次劝解,被告却变本加厉。2015年5月28日原告搬出居住,自此双方开始分居。被告对原告所述不予认可,但对分居时间予以认可,并述在婚后被告将婚前被告名下住房的一半赠与了原告,对此原告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表示可以改正自己的脾气,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但原告仍坚持离婚请求,本院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后双方应相互谅解和包容,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关系和现有生活。现双方结婚十余年并育有一子,且并未达到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原告坚持离婚不妥,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相互理解体谅,被告应改正自身不足,以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为孩子的成长创造和谐的家庭氛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妍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