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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民民初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王贵彦、李秀荣与杨成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彦,李秀荣,杨成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1497号原告王贵彦,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死者王书晴之父)原告李秀荣,女,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死者王书晴之母)委托代理人安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成运,男,195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政道,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彦、李秀荣与被告杨成运生命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贵彦、李秀荣撤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由原告王贵彦、李秀荣负担。审判长  李振江审判员  黄海涛审判员  单 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丁玉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