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00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杨文余与王其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余,王其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748号申请执行人杨文余。被执行人王其跃。申请人杨文余与被执行人王其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安高民初字第00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文余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7113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其跃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杨文余同意暂缓执行,保留债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其跃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杨文余同意暂缓执行,保留债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后10日内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毛国彬执行员 万流兵执行员 杨朋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夏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