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0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少东与六安市鸿星龙电线电缆厂、廖开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少东,六安市鸿星龙电线电缆厂,廖开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743号申请执行人王少东,男,1971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六安市鸿星龙电线电缆厂,住所地六安市叶集试验区。被执行人廖开喜,男,1971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霍邱县。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0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6月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六安市鸿星龙电线电缆厂、廖开喜生产电线、电缆设备(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蒋 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