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北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立杰与被执行人刘兆义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立杰,刘兆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梁立杰,现住绥化市。被申请执行人刘兆义,现住绥化市。申请人梁立杰与被申请执行人刘兆义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被申请人刘兆义应给付申请人梁立杰5036元,执行过程当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000元,并已给付完毕,其余部分执行款申请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绥北民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判决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春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东时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