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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本县民初字第0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丁家山与赵忠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家山,赵忠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1190号原告丁家山,男,满族,1960年3月27日生,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赵忠学,男,汉族,1957年1月20日生,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家山诉被告赵忠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家山暂时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家山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家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收取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丁家山负担。审 判 长  藏元涛人民陪审员  杜亚军人民陪审员  李晓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金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