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民初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赵庆明与赵显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庆明,赵显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1290号原告:赵庆明,男,汉族,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赵继成。被告:赵显枝,女,汉族,住邓州市。原告赵庆明诉被告赵显枝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邓州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刘伟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庆明委托代理人赵继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显枝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庆明诉称:被告欠其款3万元,多次追要无果后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现金3万元及利息。并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主要证实原告的真实身份;2、“欠条”复印件一份,主要证实被告欠原告款的事实;被告缺席,无应诉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原告提供的2份证据,因被告缺席,无法质证,但该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庭审,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4年元月11日,被告赵显枝欠原告赵庆明3万元并打有欠条,其欠条载明:“借赵庆明叁万元(30000)整,赵显枝2015年元月11号。”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现金3万元。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3万元,并打有欠条,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持欠条向被告追要欠款,理由正当,证据扎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实属不当,应负还款的全部责任。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显枝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还清原告赵庆明现金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廷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