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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郁高新与石学军、李铭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高新,石学军,李铭,黄大庆,滕州市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137号原告郁高新。委托代理人闫振国,山东贺成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学军。委托代理人赵德国,枣庄台儿庄维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铭。委托代理人赵仁飞,枣庄台儿庄维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大庆,成年。被告滕州市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宗昌。公司所在地:滕州市善国北路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郁高新诉被告石学军、李铭、黄大庆、滕州市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郁高新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郁高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高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郁高新负担。审 判 长  郑仰敬人民陪审员  张 咪人民陪审员  张 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