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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春招、温冬梅等与江西川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川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刘春招,温冬梅,罗文连,肖小兰,肖检,张满香,肖桂英,康润香,彭东华,罗五,蔡冬梅,曾丁香,段桃香,郭头香,胡辛香,刘樟秀,张四英,曾秀英,谢满秀,李运香,罗春莲,郭秋梅,杨春莲,刘美秀,周金英,郭井秀,肖招香,罗奇,王春莲,邝金兰,邝已香,刘三英,肖头香,肖四香,郭春梅,王秋兰,肖雪梅,郭桂招,郭米招,肖六英,罗满香,胡莲香,郭小华,胡冬秀,肖老,林运莲,刘闺华,郭春华,罗连招,蔡兰香,康秀琴,李添香,肖才香,周义英,郭兰香,肖合仔,肖祖材,肖亩华,王小莲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2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川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遂川县工业园区云岭集中区。法定代表人王继福,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春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冬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文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小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检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满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桂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润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东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五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冬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丁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桃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头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辛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樟秀,女,1969年2月6日生,汉族,住遂川县雩田镇坊坑村牌书院*号,身份证号码3624271969********。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四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秀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满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运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春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秋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春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美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金英,女,1974年5月6日生,汉族,住遂川县枚江乡园岭村坪上**号,公民身份号码362427197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井秀,女,1971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遂川县枚江乡枚溪村洲上**号,公民身份号码3624271971********。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招香,女,1970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遂川县枚江乡莲溪村莲溪**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624271970********。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春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邝金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邝已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三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头香,女,1974年7月30日生,汉族,住遂川县碧洲镇黄岗村**号附*号,公民身份号码362427197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四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春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秋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雪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桂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米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六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满香,女,1967年3月19日生,汉族,住遂川县枚江乡东江村东塘**号,公民身份号码3624271967********。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莲香,女,1962年7月20日生,汉族,住遂川县枚江乡定口村定口**号,公民身份号码362427196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小华,女,1971年5月19日生,汉族,住遂川县枚江乡园岭村坪上**号,公民身份号码3624271971********。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冬秀,女,1974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遂川县雩田镇雁林村芦洲**号,公民身份号码362427197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老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运莲,女,196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遂川县枚江乡邵溪村横汾*号,公民身份号码3624271968********。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闺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春华,女,1979年4月26日生,汉族,住遂川县雩田镇雁林村糖店下*号,公民身份号码3624271979********。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连招,女,1964年4月28日生,汉族,住遂川县雩田镇雁林村芦洲*号,公民身份号码362427196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兰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秀琴,女,1971年9月16日生,汉族,住遂川县雩田镇坊坑村岭下*号,公民身份号码3624271971********。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添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才香,女,1967年6月26日生,汉族,住遂川县枚江乡东江村东塘**号,公民身份号码3624271967********。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义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兰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合仔,女,1985年5月11日生,汉族,住遂川县雩田镇沿溪村沿村坑**号,公民身份号码3624271985********。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祖材,男,197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遂川县雩田镇坊坑村坊塅**号,公民身份号码362427197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亩华,女,1979年4月19日生,汉族,住遂川县枚江乡高升村高湾*号,公民身份号码3624271979********。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莲,女,1972年7月29日生,汉族,住遂川县枚江乡张塘村张塘**号,公民身份号码3624271972********。上列59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邓建华,遂川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江西川源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春招等59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遂川县人民法院(2014)遂民一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江西川源食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西川源食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西川源食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江西川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雪春代理审判员  杨思铭代理审判员  罗良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利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