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919、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赛瑞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王婷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赛瑞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刘春燕,王婷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919、920号原告深圳市赛瑞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文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xx。委托代理人雷鸣,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919号案被告刘春燕,女,199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津市市三眼桥**栋附***号,身份证号码XX。920号案被告王婷,女,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镇同和行政村新桥自然村**号,身份证号码XX。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孟凡琦,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赛瑞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瑞公司”)分别诉被告刘春燕、被告王婷劳动合同纠纷两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建炜、雷鸣,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孟凡琦到庭参加诉讼。两案现已审理终结。相关案情一、入职时间:刘春燕于2014年3月31日入职,王婷于2014年6月30日入职。二、工作岗位:二人均为设计师助理。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赛瑞公司与二人均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刘春燕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3月31日至2015年3月30日,其中试用期为两个月。王婷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6月30日至2015年6月29日,其中试用期为一个月。四、工资标准及支付情况:二人的劳动合同中均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3,000元。2014年4月至6月期间,刘春燕的实发工资为每月3,526.62元,2014年7月至10月的实发工资每月为4,011.03元。刘春燕主张其与赛瑞公司口头约定试用期(2014年4月及5月)的工资为每月3,800元,转正后的工资为每月4,300元。赛瑞公司自行制作的薪资明细表显示,刘春燕2014年4月至6月的应发工资每月均为3,800元,2014年7月至10月的应发工资每月均为4,300元;王婷2014年7月的应发工资为5,000元,2014年8月至10月的应发工资每月均为5,200元。本院认为,赛瑞公司提交的薪资明细表记载的应发工资数额与刘春燕的主张基本相符,双方的分歧在于2014年6月的应发工资是3,800元还是4,300元。通常,员工转正后的工资标准会高于试用期的工资标准,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仅两个月,即从2014年6月开始,赛瑞公司应按照转正后的标准向刘春燕支付工资。而赛瑞公司提交的薪资明细表系其自行制作,其上没有刘春燕的签名确认,不足以证明双方约定了2014年6月的工资仍按照试用期的标准发放。因此,本院采信刘春燕的主张,认定其2014年6月的应发工资为4,300元。赛瑞公司按照试用期的标准支付该月工资,违反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该公司应补发刘春燕该月工资484.41元(4,011.03-3,526.62)。五、加班工资:根据赛瑞公司提交的考勤原始记录表、假期申请单等证据核算,2014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刘春燕平日加班115.5小时,休息日加班64小时,调休27小时;2014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王婷平日加班69小时,休息日加班52.5小时,调休20小时。赛瑞公司主张其已足额支付二人的加班工资,并提交了薪资明细表、加班费明细表等证据。上述两份表格均系赛瑞公司自行制作,其上没有刘春燕、王婷的签名。其中,薪资明细表记载,二人的加班工资均已包含在应发工资中;刘春燕2014年4月至6月期间每月加班费为800元,2014年7月开始每月加班费为1,300元;王婷2014年7月加班费为2,000元,2014年8月开始每月加班费为2,200元。另查,赛瑞公司与刘春燕、王婷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条第五款约定:“本合同约定工资以外的部分为加班费。”其中赛瑞公司持有的合同中该条款是直接打印在合同上的,而刘春燕、王婷持有的合同中该条款是用纸条粘贴上去的,且粘贴处无任何盖章或签名。二人主张,自己在劳动合同上签名时此处为空白,上述条款是赛瑞公司在将合同收回盖章时擅自添加的。本院认为,刘春燕、王婷持有的劳动合同与赛瑞公司持有的合同内容虽然相同,但第四条第五款在形式上有所不同,刘春燕、王婷持有的劳动合同中该条款是用纸条粘贴,粘贴处没有盖章或签名,本院不能确信该条款的内容系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赛瑞公司制作的薪资明细表、加班费明细表也无二人的签名,不足以证明二人认可应发工资中已包含了加班工资。因此,本院对赛瑞公司关于其已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主张,不予采信。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每月3,000元作为基数计算刘春燕、王婷的加班工资,二人均未起诉,视为二人对该计算方式的认可。故本院亦以每月3,000元为基数,结合已查明的加班时间,核算出赛瑞公司应支付刘春燕2014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共计4,262.93元(3,000÷21.75÷8×115.5×150%+3,000÷21.75÷8×37×200%),应支付王婷2014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共计2,905.17元(3,000÷21.75÷8×69×150%+3,000÷21.75÷8×32.5×200%)。六、离职情况及赔偿金:赛瑞公司主张刘春燕、王婷不胜任工作,双方多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未果。刘春燕、王婷则主张2014年11月10日赛瑞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本院认为:首先,赛瑞公司主张刘春燕、王婷不胜任工作,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其次,即使二人确不胜任工作,赛瑞公司未对二人进行培训或调岗就解除劳动合同,亦属违法。因此,赛瑞公司应向刘春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532.26元,即(3,800×2+4,300×5+4,262.93)÷7×2;该公司应向王婷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76.29元,即(5,000+5,200×3+2,905.17)÷4×0.5×2。七、律师费:刘春燕、王婷因本系列案分别支出律师费2,500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院酌定刘春燕的律师费1,358.55元和王婷的律师费1,188.92元由赛瑞公司承担。八、劳动仲裁情况:刘春燕、王婷分别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刘春燕的仲裁请求为:1、赛瑞公司支付2014年6月的工资差额500元;2、赛瑞公司支付2014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的平日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共计13,582.37元;3、赛瑞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194.96元;4、赛瑞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元。王婷的仲裁请求为:1、赛瑞公司支付2014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的平日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共计10,652.15元;2、赛瑞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813.03元;3、赛瑞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元。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劳人仲案(2014)6637-6638号仲裁裁决:1、赛瑞公司支付刘春燕2014年6月的工资差额484.41元;2、赛瑞公司支付刘春燕2014年4月至10月期间的平日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共计4,262.93元并支付王婷2014年7月至10月期间的平日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共计2,905.17元;3、赛瑞公司支付刘春燕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532.26元并支付王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76.29元;4、赛瑞公司承担刘春燕的律师费1,358.55元及王婷的律师费1,188.92元;5、驳回刘春燕、王婷的其他仲裁请求。九、919号案诉讼请求:1、赛瑞公司不支付刘春燕2014年6月的工资差额484.41元;2、赛瑞公司不支付刘春燕2014年4月至10月期间的平日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共计4,262.93元;3、赛瑞公司不支付刘春燕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532.26元;4、赛瑞公司不支付刘春燕的律师费1,358.55元;5、刘春燕承担所有诉讼费用。920号案诉讼请求:1、赛瑞公司不支付王婷2014年7月至10月期间的平日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共计2,905.17元;2、赛瑞公司不支付王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72.29元;3、赛瑞公司不支付王婷的律师费1,188.92元;4、王婷承担所有诉讼费用。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市赛瑞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刘春燕支付2014年6月的工资差额484.41元;二、原告深圳市赛瑞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刘春燕支付2014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的平日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共计4,262.93元;三、原告深圳市赛瑞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刘春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532.26元;四、原告深圳市赛瑞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刘春燕支付律师费1,358.55元;五、原告深圳市赛瑞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王婷支付2014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的平日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共计2,905.17元;六、原告深圳市赛瑞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王婷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76.29元;七、原告深圳市赛瑞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王婷支付律师费1,188.92元。各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深圳市赛瑞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魏 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梁运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