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民初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葛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1626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78年2月7日出生,无业,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被告葛某某,男,汉族,48岁,司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未开庭审理。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葛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葛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家庭财产分割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全部退给原告杨某某。代理审判员 王 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晓静第1页共1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