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0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1112号原告:黄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昌国,天长市秦栏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原告黄某甲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江立龙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昌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某甲诉称:1995年春节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结婚,被告入赘到原告家。××××年××月××日生一子黄某乙,现上幼儿园。婚后原、被告感情一般,2010年下半年原告在官桥街道建房时双方发生矛盾,主要原因是被告与邻居小林鬼混。从2011年春开始,被告就离开家与小林在江苏共同生活,一直未归。原、被告已分居三年,夫妻感情名存实亡。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黄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500元,3、家庭共有财产即位于天长市秦栏镇官桥社区高庄队一幢两上两下楼房判归婚生子黄某乙所有,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黄某甲提交的证据有:证据一、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关系合法;证据二、天长市秦栏镇林山村村民委员会出具并经天长市公安局秦栏派出所盖章认可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外出一直未归家,原、被告分居已满两年。袁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1995年春节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入赘到原告家。××××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黄某乙。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2010年下半年原告怀疑被告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产生矛盾。被告从2011年外出一直未归家,双方分居已满两年。原告认为被告所作所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黄某甲与被告袁某离婚,2、婚生子黄某乙随原告黄某甲生活,被告袁某每月承担子女抚养费500元,至婚生子黄某乙18周岁时止,3、家庭共有财产即位于天长市秦栏镇官桥社区高庄队一幢两上两下楼房判归婚生子黄某乙所有,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结婚登记申请书、天长市秦栏镇林山村村民委员会出具并经天长市公安局秦栏派出所盖章认可的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家庭的基础和纽带,原、被告应经常互相沟通培养感情。被告因与原告发生矛盾,外出多年一直未归家。现夫妻分居已满两年,被告的做法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依法应予以支持。因被告离家多年未归,婚生子黄某乙一直随原告生活至今,本院认为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婚生子黄某乙随原告黄某甲生活为宜,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财产情况,导致夫妻财产无法查清,本案不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黄某甲与被告袁某离婚。二、婚生子黄某乙随原告黄某甲生活,被告袁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至黄某乙十八周岁时止,此款定于每年的9月1日前付清。三、驳回原告黄某甲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江立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丁海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