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中法民六仲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中山联发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联发木业有限公司,李小伟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民六仲字第111号申请人:中山联发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王清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方强,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小伟,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委托代理人:李立国,广东裕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中山联发木业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人仲案字〔2015〕308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上述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李小伟与中山联发木业有限公司就工伤保险待遇产生纠纷,李小伟向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3月25日,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15〕308号仲裁裁决,终局裁决:一、中山联发木业有限公司须于裁决书生效后即支付李小伟工伤待遇差额共233149.92元;二、同意李小伟撤销其住院补助请求;三、驳回李小伟其余的仲裁请求。中山联发木业有限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主要理由有:一、本案裁决数额超出中山市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不属于终局裁决范畴。二、李小伟故意隐瞒了真实标准工资的证据,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导致本案的误裁。李小伟提供的证据与其仲裁请求互相矛盾,其提供的工资袋上工资全部低于其请求的数额,其明知自己的工资标准,却故意夸大自己的真实标准。三、仲裁书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的工资签收表,没有违反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工资表分开签名是符合规定的。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规定,申请人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中山联发木业有限公司对李小伟受伤前的工资标准提出异议,该主张属于事实认定的范畴,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撤销裁决的情形。中山联发木业有限公司主张李小伟对其工资标准故意隐瞒相关证据及本案仲裁裁决在举证责任方面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也没有提供依据。综上,应驳回中山联发木业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中山联发木业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人仲案字〔2015〕30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山联发木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瑄审 判 员 梁艳凤代理审判员 卢俊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彭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