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中刑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淡博雅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昌中刑执字第311号淡博雅,男,199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现在昌吉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阜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淡博雅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附加罚金5000元。淡博雅刑期自2013年3月21日至2016年12月20日止,于2013年12月24日送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监狱服刑。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监狱于2015年6月1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淡博雅在服刑期间经常出现咳嗽、发低烧、盗汗等症状,且久治不愈,经监狱老、病、残鉴定医疗小组鉴定为继发性肺结核、右侧结核性胸膜炎,病情在短期内难以治愈,需长期服从药物治疗。在治疗期间,该犯积极按照医生的嘱咐治疗,做到按时吃药,按时检查,主动向民警反映治疗情况,表现较好,符合假释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淡博雅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深入剖析犯罪的危害性和破坏性,对自己的罪行后悔不已,能遵规守纪,在民警的教育引导下,该犯思想认识得到了提升,恶习得到了矫治,在平时的改造中积极靠拢政府,敢于揭发狱内违法违纪行为,身份意识明确,行为规范养成好,思想转变较大,形成了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该犯在在童装缝纫工岗位上劳动期间,劳动态度踏实,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做到及时排除故障,并在日常精心维护保养设备,确保机器设备的持续正常运转,而且想方设法节约原材料,在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的同时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成绩名列前茅,其改造成绩得到民警的肯定。在“三课”学习中,认真踏实,学习中肯学、钻学,自学,养成了爱读书、会读书的好习惯,在上课期间认真听讲、尊重教员,按时完成作业,在每次考试中都能达到良好以上。该犯在服刑期间经常出现咳嗽、发低烧、盗汗等症状,且久治不愈,经监狱老、病、残鉴定医疗小组鉴定为继发性肺结核、右侧结核性胸膜炎,病情在短期内难以治愈,需长期服从药物治疗。在治疗期间,该犯积极按照医生的嘱咐治疗,做到按时吃药,按时检查,主动向民警反映治疗情况,表现较好。奖励情况: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获得监狱季度表扬;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获得监狱表扬。本院认为:该犯现年21岁,在服刑期间经常出现咳嗽、发低烧、盗汗等症状,且久治不愈,经监狱老、病、残鉴定医疗小组鉴定为继发性肺结核、右侧结核性胸膜炎,病情在短期内难以治愈,需长期服从药物治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老年、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自残)、患严重疾病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老年、身体残疾、患严重疾病的罪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应视为确有悔改表现,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除不得假释情形外,可以依法假释。罪犯淡博雅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现余刑一年六个月。财产刑罚金5000元已经缴纳。经过评估,该犯假释后无再犯罪的危险并且生活确有着落,符合假释条件。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2015年第十五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淡博雅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2016年1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吴世峰代理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