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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3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宫纯佩、徐平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纯佩,徐平,蔡德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614号原告宫纯佩。被告徐平。被告蔡德亮。委托代理人何东风,青岛市北华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宫纯佩与被告徐平、被告蔡德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纯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宫纯佩负担。审判员  田文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