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3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宫纯佩、徐平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纯佩,徐平,蔡德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614号原告宫纯佩。被告徐平。被告蔡德亮。委托代理人何东风,青岛市北华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宫纯佩与被告徐平、被告蔡德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纯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宫纯佩负担。审判员 田文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