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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九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从义诉王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从义,王志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九民初字第64号原告张从义,男,汉族,生于1954年。委托代理人邹旭勇,男,汉族,生于1973年。被告王志清,男,汉族,生于1976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从义诉被告王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从义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从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张从义自愿承担。助理审判员 袁 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冬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