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九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从义诉王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从义,王志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九民初字第64号原告张从义,男,汉族,生于1954年。委托代理人邹旭勇,男,汉族,生于1973年。被告王志清,男,汉族,生于1976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从义诉被告王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从义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从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张从义自愿承担。助理审判员 袁 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冬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