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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市民初字第2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黄崇华诉杨代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崇华,杨代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2978号原告黄崇华。委托代理人唐晓冬,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古丽阿伊姆,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代友。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崇华诉被告杨代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1元,已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