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广民初字第1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范才兵与冯圣祥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才兵,冯圣祥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1877号原告范才兵。被告冯圣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才兵与被告冯圣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才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8元,减半为329元,由原告范才兵负担(原告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尹碧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