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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民初字第1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范才兵与冯圣祥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才兵,冯圣祥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1877号原告范才兵。被告冯圣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才兵与被告冯圣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才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8元,减半为329元,由原告范才兵负担(原告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尹碧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