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姜涛与中核四O四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涛,中核四〇四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矿民初字第50号原告姜涛。委托代理人姜怀勤,(系姜涛之父)。委托代理人郑彦娜,甘肃矿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中核四〇四医院,地址:嘉峪关市和诚路。法定代表人缑喜成,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李建荣,中核四〇四医院医务科科长。委托代理人王胜吉,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涛与被告中核四〇四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涛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涛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免除。审判长 王海林审判员 张大同审判员 董小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芦显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