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一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335号原告赵某某被告申某某本院2015年6月10日受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国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龙娇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