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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申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陈龙与被申请人常生存、路希峰返还原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5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龙,男,汉族,生于1982年1月19日,甘肃省武威市人,住武威市凉州区金沙乡李家磨村*组**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常生存,男,汉族,生于1964年2月12日,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人,住金昌市宝晶里**栋2口***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路希峰,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25日,甘肃省金昌市人,住该市宝晶里**栋2口***号。再审申请人陈龙因与被申请人常生存、路希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金中民一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龙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是通过融资租赁占有挖掘机,并没有挖掘机的所有权,无权转让该挖掘机,且在转让协议履行中被申请人不能支付月供、不能支付转让费用已违约,被申请人不是挖掘机的权利人,无权主张返还,原审认定事实错误;2、被申请人采取欺骗手段签订转让协议且违约在先,原审法院将合同责任、物权主张、侵权责任混为一谈按物权法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3、一审程序严重违法,超出审限,主办人员因关系案受到处分,案件管辖违法裁定,一审因案号错误作出补正裁定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七)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占有是指对于物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占有体现在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除所有权人的占有之外,基于经营、承包、土地使用等产生他物权意义上的占有,也可基于保管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买卖合同等产生保管人、承租人、承揽人、买受人等债权意义上的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故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占有,应为有权占有,合同当事人之间有关合同标的物的权利义务等应依照约定及法律规定,占有一旦存在,即应依法受到保护。常生存、路希峰提起诉讼,主张因与陈龙签订有挖掘机转让协议,己方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但陈龙却以欺诈手段骗走挖掘机,侵犯了其占有使用受益等物权,请求判令陈龙返还非法占有的挖掘机,故依据本案原告提起诉讼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看,本案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常生存、路希峰是否享有请求陈龙返还占有物(挖掘机)的实体权利,双方争议实质是占有保护纠纷,案件审理可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的规定,当有权占有人的占有物被侵占时,有权占有人可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基础是占有事实,而非基于确定的物权权利,是法律为保护占有的事实而特别赋予占有人的一种救济性权利,其功能仅仅在于恢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并不涉及占有物所有权归属问题。占有物保护纠纷中,在有权占有的情形下,占有物返还请求人与实际占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依该占有据以发生的基础法律关系确定。本案中,陈龙因与沃尔沃金融公司之间订立并履行的融资租赁合同而取得对涉案挖掘机的合法占有,当时应为有权占有;但陈龙又基于同常生存、路希峰之间签订并履行的转让协议而失去对挖掘机的占有,常生存、路希峰在转让协议签订、挖掘机交付时取得对挖掘机的占有,且为有权占有。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看,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后挖掘机已交付常生存、路希峰,常生存、路希峰亦支付相关月供款并支付相应转让款,无证据证明该协议系以欺骗手段订立。鉴于陈龙在受让方依转让合同占有、使用时强行将挖掘机拉回占有,并没有依法行使要求常生存、路希峰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现常生存、路希峰提起诉讼要求陈龙返还非法占有的挖掘机,而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围绕当事人主张的争议法律关系和诉讼请求,故二审法院按照常生存、路希峰提起诉讼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以占有物保护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支持常生存、路希峰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判决并无不当,不存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关于陈龙提出的本案一审超审限、裁定补正案号及管辖权异议裁定错误等再审事由,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且对本案实体审理和判决结果不具有实质影响,故不予支持。至于陈龙认为本案一审主办人电话告知其案件审理情况、存在枉法裁判的问题。审查认为,申请人该项申请事实和理由实质仍是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提出异议,而一审主办人是因违反审判纪律,泄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内容受到党纪、政纪的处分,无证据证实案件存在枉法裁判的问题,该申请理由亦不予支持。陈龙有关案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七)项规定的情形,因其只列举该两项再审事由并未阐明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故不予认定。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钟伟平代理审判员  傅赟华代理审判员  何星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