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钢执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48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关于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处作出的(2010)钢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存款15070元。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生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