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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建军、朱燕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建军,朱燕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548号原告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蓝四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自来,职员。委托代理人尹申平,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建军,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被告朱燕飞,女,1973年5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建军、朱燕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全部合同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芦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许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