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31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自愿撤诉,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审判员 于振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胜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