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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商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江苏省无锡市公路管理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省无锡市公路管理处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183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无锡市崇宁路8号。负责人鲁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华芳、盛旭彤,均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江苏省无锡市公路管理处,住所无锡市南长区五爱路***号。法定代表人谈军伟,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陈瑞、刘婖祺,均系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被告江苏省无锡市公路管理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卫红代理审判员  方 华人民陪审员  徐 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陆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