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梅中法民一终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15)31梁桃曾与梁青、梁利兰、梁国曾、梁爱曾、梁强曾返还拆迁补偿款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中法民一终字第31号本院对上诉人梁桃曾与被上诉人梁青、梁利兰、梁国曾、梁爱曾、梁强曾返还拆迁补偿款纠纷一案作出(2015)梅中法民一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后,上诉人梁桃曾对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请求复核。经复核,本院2015年6月16日对上诉人梁桃曾与被上诉人梁青、梁利兰、梁国曾、梁爱曾、梁强曾返还拆迁补偿款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梅中法民一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中,二审案件受理费计算确有错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梅中法民一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中“二审案件受理费7514元,由上诉人梁桃曾负担”更正为: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收取1825元,由上诉人梁桃曾负担。上诉人梁桃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7514元,予以退还5689元。审 判 长  陈卓军代理审判员  李新红代理审判员  张孟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朱红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