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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2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山东金象铝业有限公司与临沂博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象铝业有限公司,临沂博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2588号原告山东金象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金锣二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孙道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维清,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博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132号。法定代表人周夺魁,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象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博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金象铝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象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67元减半收取3934元,由原告山东金象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乔 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张俊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