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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3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柴金龙与曹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金龙,曹卫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3348号原告柴金龙,男,50岁,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曹卫平,男,58岁,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柴金龙诉被告曹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柴金龙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柴金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金龙撤回对被告曹卫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1.00元,由原告柴金龙负担。审判员  郑冰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何征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