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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城法民一特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02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秋演,何志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城法民一特字第14号申请人何秋演,男,汉族,1983年9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申请人何志坤,男,汉族,1957年3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申请人何秋演申请宣告公民何某死亡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由审判员陈超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其父亲何某自2005年8月开始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有10年了。现特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何某死亡。经查,被申请人何某曾于1998年11月30日与郭红妹结婚,后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双方育有一子何秋演。据申请人、郭红妹陈述,被申请人的父亲、母亲均已身故。另查明,2007年8月13日,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石湾派出所出具《报案证明》称“兹有郭红妹……于2007年8月13日向我所报案,自称其丈夫何某,出生于1957年3月4日,特征:身高1.70米、中等身材、尖脸型、西装头型。何某于2005年8月19日回家冲凉完后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特此证明”。2011年9月1日,郭红妹诉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案号:(2011)佛城法民一初字第2574号。该案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原告(郭红妹)、被告(何某)在1980年5月相识,于1982年11月30日在佛山市石湾镇登记结婚,1983年9月21日生育儿子何秋演……2007年8月13日原告向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石湾派出所报案,称被告于2005年8月19日回家冲凉后外出,下落不明”。被申请人自失踪后,经申请人及亲属多方寻找,至今仍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6月2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何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何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本案中,被申请人何某于2005年失踪,经亲属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且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石湾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及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明事实亦对被申请人失踪的事实予以证实,符合下落不明满四年可以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现申请人何秋演向本院申请宣告何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何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燕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凯立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