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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33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赵官波,莫中春与重庆洋龙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官波,莫中春,重庆洋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3347-2号原告:赵官波,男,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高中文化,工人。原告:莫中春,女,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高中文化,工人。委托代理人:蒋勇,重庆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洋龙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功灿,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官波、莫中春与被告重庆洋龙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官波、莫中春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官波,莫中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2735元,由原告赵官波、莫中春负担。审判员 彭 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莫兰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