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农民初字第2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徐子娟与姜中田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028号原告徐子娟,女,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被告姜中田,男,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原告于秀芹诉被告李朝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徐子娟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子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洪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董旭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