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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催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河南中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中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魏民催字第00004号申请人河南中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城东南路89号。法定代表人李国社,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邦泽,男,汉族,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河南中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招商银行许昌分行营业部签发的票号为3080005394362710;票面金额为100000元;收款人许昌华祥农贸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中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河南中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 文审判员 王 强审判员 宋永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员贺晓凯 来源:百度搜索“”